答疑匯總|醫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常見問題(第八十七篇)

本篇為醫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常見問題匯總整理—第八十七篇。
醫療器械組合產品中每個單獨的模塊都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那組合產品是否也可視為《目錄》中產品?
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兩者的組合不存在相互影響,且臨床用途未超出豁免目錄范圍,則可認為是兩種豁免產品的簡單組合,仍按《目錄》中產品臨床評價要求對兩個模塊分別進行評價,申請人須評價模塊組合可能帶來的風險。
有源醫療器械臨床評價,同品種對比時,是否必須對比產品在CFDA批準的技術要求?只對比關鍵參數,如功率、電壓等是否可行?
需要對比哪些內容,與產品特性有關。技術要求中的性能指標通常都是描述產品特性的重要指標,通常都需要進行對比。是否是關鍵參數,要根據具體產品的情況進行判定。
有源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中,“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應如何撰寫?
依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產品技術要求中應明確產品型號和/或規格,以及其劃分的說明。對同一注冊單元中存在多種型號和/或規格的產品,應明確各型號及各規格之間的所有區別(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對于型號/規格的表述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對于獨立軟件或含有軟件組件的產品,還應明確軟件的名稱、型號規格、發布版本、完整版本的命名規則,控制型軟件組件還應明確運行環境(包括硬件配置、軟件環境和網絡條件)。
已注冊產品,是否可以在原證基礎上申請許可事項變更,增加型號?是否可以申請許可事項變更,增加配件?
同一注冊證書內所包含內容,應符合《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的要求。是否能夠在原注冊產品的基礎上新增型號、配件,取決于新增型號與原有型號的差異,以及新增配件與原有產品的關聯性。如新增型號、配件與已注冊產品按照《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可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則可以按許可事項變更申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