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申請表
產品名稱應當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等文件相關規定。性能結構及組成、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機理、預期用途部分填寫的內容應當可反映產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簡明扼要,用語規范、專業,不易產生歧義,申請表信息(包括備注)應當完整真實、回避專家理由應當具體。
2.申請人企業資質證明文件
(1)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境外申請人應當提交: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資質證明文件。文件需經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3.產品知識產權情況及證明文件
(1)提供產品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說明。如存在多項發明專利,建議以列表方式展示發明專利名稱、專利權人、專利狀態等信息。
(2)提供相關知識產權情況證明文件
① 申請人已獲取中國發明專利權的,需提供經申請人簽章的專利授權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復印件和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申請時間距專利授權公告日不超過5年。
② 申請人依法通過受讓取得在中國發明專利使用權的,除提交專利權人持有的專利授權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外,還需提供經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原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申請時間距專利授權公告日不超過5年。
③ 發明專利申請已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開、未獲得授權的,需提供經申請人簽章的發明專利已公開證明文件(如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等)復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復印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檢索報告,報告載明產品核心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應專利審查部門要求發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提交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性文件,如手續合格通知書復印件。
4. 產品研發過程及結果綜述
綜述產品研發的立題依據及已開展的實驗室研究、動物實驗研究(如有)、臨床研究及結果(如有),提交包括設計輸入、設計驗證及設計輸出在內的產品研發情況綜合報告。
5. 產品技術文件,至少應當包括:
(1)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
應當明確產品適用范圍/預期提供的治療、診斷等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有關醫療器械定義的目的,并描述其適用的醫療階段(如治療后的監測、康復等);
說明產品是一次性使用還是重復使用;
說明預期與其組合使用的器械(如適用);
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兒童或新生兒),患者選擇標準的信息,以及使用過程中需要監測的參數、考慮的因素。
(2)產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機理
詳述產品實現其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的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機理,提供相關基礎研究資料。
(3)明確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及確定依據,主要原材料、關鍵元器件的指標要求,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流程圖,主要技術指標的檢驗方法。
6. 產品創新的證明性文件,至少應當包括:
(1)國內核心刊物或國外權威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臨床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專著及文件綜述(如有)。
可提供本產品的文獻資料,亦可提供境外同類產品的文獻資料。
(2)國內外已上市同類產品應用情況的分析及對比
① 提供境內已上市同類產品檢索情況說明。一般應當包括檢索數據庫、檢索日期、檢索關鍵字及各檢索關鍵字檢索到的結果,分析所申請醫療器械與已上市同類產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機理方面的不同之處。
② 提供境外已上市同類產品應用情況的說明。提供支持產品在技術上處于國際領先水平的對比分析資料(如有)。
(3)產品的創新內容及在臨床應用的顯著價值
① 產品創新性綜述
闡述產品的創新內容,論述通過創新使所申請醫療器械較現有產品或治療手段在安全、有效、節約等方面發生根本性改進和具有顯著臨床應用價值。
② 支持產品具備創新性的相關技術資料。
7.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1)基于產品已開展的風險管理過程研究結果。
(2)參照《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標準相關要求編寫。
8.產品說明書(樣稿)
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總局令第6號)的相關要求。
9.其他證明產品符合《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第二條的資料
如產品或者其核心技術曾經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技獎勵,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10.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障聲明
境內產品申請由申請人出具,進口產品申請由申請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11.代理人相關資料
境外申請人應當委托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國境內辦事機構辦理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申請的委托書;
(2)代理人或者申請人在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承諾書;
(3)代理人營業執照或者申請人在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機構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