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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產品具有均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多種適用范圍,在產品注冊時應如何提供臨床評價資料?
可在保證與《目錄》所述適用范圍實質等同的前提下,對申報產品適用范圍的文字表述做略微調整。其次,對于具有多種的適用范圍的產品,申請人應對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與《目錄》內容及《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且具有相應適用范圍的產品進行比對,并提供支持性資料證明差異不對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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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如何接受?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備臨床試驗開展所在國要求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在中國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有效性進行確認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研究數據。根據《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境外臨床試驗應遵循倫理、依法、科學原則,接受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時應重點分析評價技術審評要求差異、受試人群差異、臨床試驗條件差異等因素對臨床試驗結果的影響,當境外試驗數據符合我國注冊相關要求,數據科學、完整、充分時,可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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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醫療器械臨床評價路徑呢?
《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可以根據產品特征、臨床風險、已有臨床數據等情形,通過開展臨床試驗,或者通過對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證明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注冊申請人可參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判定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并結合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子目錄相關產品臨床評價推薦路徑”的通告,選擇適宜的臨床評價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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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產品未能及時續證,申請注冊時臨床評價如何考慮?比如,已注冊產品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延續注冊,按照法規要求,需申請產品注冊。此時,臨床評價可否選擇原注冊產品作為同品種產品,完成臨床評價?臨床數據應該如何提供?
此種情形下,可選擇原注冊產品作為同品種產品,完成臨床評價。同品種對比主要關注申報產品與原注冊產品是否存在差異,如二者不存在差異,可提供的臨床數據包括該產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臨床數據,包括上市后不良事件在內的臨床經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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