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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杭州市監公布處罰〔2024〕448號文書,浙江振德健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未經他人同意,向非會員用戶發送廣告短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被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1萬元罰款。
醫療器械—廣告法
主要違法事實
被處罰人于2024年3月4日、2024年5月31日,未經他人同意,向非會員用戶發送廣告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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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
當事人未經他人同意向其發送廣告短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來源|浙江藥監 杭州市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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